補充一(講義P3-省長問題的部份)
1990年以來政府的四次修憲
第一次 |
1991年 |
確立第二屆立委及國代的改選,以不分區名額來解決萬年國代、立委的問題 |
第二次 |
1992年 |
賦予國民大會的人事同意權,包括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大法官 |
第三次 |
1994年 |
確立總統直選,取消行政院長對總統人事的副署權 |
第四次 |
1997年 |
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人事同意權,而使行政院長成為總統的幕僚長、執行長,並確定凍省議案(1998廢省,改採雙首長制) |
雙首長制:即有直接民選的總統和向國會負責的內閣(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補充二(講義P5-邦交國問題)
臺灣與中國的邦交國比較
年 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民國 |
年 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中華民國 |
1969 |
44 |
67 |
1980 |
124 |
22 |
1970 |
49 |
66 |
1981 |
124 |
23 |
1971 |
66 |
54 |
1982 |
125 |
23 |
1972 |
87 |
39 |
1983 |
129 |
24 |
1973 |
89 |
37 |
1984 |
130 |
25 |
1974 |
97 |
31 |
1985 |
133 |
23 |
1975 |
106 |
26 |
1986 |
133 |
23 |
1976 |
111 |
26 |
1987 |
133 |
23 |
1977 |
114 |
23 |
1988 |
134 |
22 |
1978 |
116 |
21 |
1989 |
131 |
26 |
1979 |
120 |
22 |
1990 |
137 |
28 |
補充三
台美關係的變化(惡劣--轉好--斷交)
(一)美國發表「對華白皮書」
1.發表:1949年8月5日美國國務院發表美國與中國的關係──著重1944~1949年時期,介紹五十年期間美國對中國局勢的看法及政府的對華政策,並收集了近二百篇美國政府的相關檔案。
2.內容:美國把國民黨失敗的原因歸結為其自身的無能,以及聽不進美國的意見。
3.用意:
(1)平息政府與民間對於總統對華政策失敗的指責。
(2)揭露蔣中正政府過去幾年與美國的實際關係,以表明國民黨政府的倒臺,主要責任在於國民黨本身的無能。
(3)推卸美國政府支持國民黨打內戰的責任,對外重塑和平愛好者的形象。
4.影響:白皮書的觀點成為1950年代初期美國史家解釋中國內戰結果的主調,及美國對華政策走向。
(二)「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1.條約簽訂:1954年。
2.內容:共十條,內容與美國和其他太平洋地區國家簽訂的防禦條約類似,主旨在對抗侵略、維持和平。
3.意涵:
(1)為美國支持中華民國的法理依據,也是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敵對的象徵。
(2)美國以此約干涉臺海局勢,並主導兩岸必須停火的決議。
(3)顯示美國為了保持行動彈性而不願與中華民國簽訂正式的盟約。
(4)中華民國正式成為美國盟邦,與其他太平洋地區國家地位相若,對維持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幫助相當大。
(三)「臺灣關係法」
1.名稱:Taiwan Relations Act,簡稱TRA。
2.時間:1979年4月10日美國總統卡特簽署實施。
3.位階:由美國國會制定,並非國際條約,是美國的國內法,取代臺灣防衛法。
4.內容:
(1)未承諾保障臺灣安全,但卻表明有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臺灣未來的作為,破壞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穩定,關乎美國利益,美國將會關切。
(2)認同臺海兩岸武裝對立的事實,承諾提供臺灣足夠的防禦性武器,使臺灣足以維持自衛能力。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臺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3)美國對臺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臺灣安全。
(4)美國得以與臺灣建立半官方的外交關係,可以在臺設立美國在臺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
5.意義:
(1)以美國國內法的形式,讓臺灣與美國在無邦交關係下,仍保持實質交流。
(2)其模糊性給予美國政府在處理兩岸問題上有很大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