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講義P3-省長問題的部份)

1990年以來政府的四次修憲

第一次

1991

確立第二屆立委及國代的改選,以不分區名額來解決萬年國代、立委的問題

第二次

1992

賦予國民大會的人事同意權,包括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大法官

第三次

1994

確立總統直選,取消行政院長對總統人事的副署權

第四次

1997年

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人事同意權,而使行政院長成為總統的幕僚長、執行長,並確定凍省議案(1998廢省,改採雙首長制)

雙首長制:即有直接民選的總統和向國會負責的內閣(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


補充二(講義P5-邦交國問題)

臺灣與中國的邦交國比較

年 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

年 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

1969

44

67

1980

124

22

1970

49

66

1981

124

23

1971

66

54

1982

125

23

1972

87

39

1983

129

24

1973

89

37

1984

130

25

1974

97

31

1985

133

23

1975

106

26

1986

133

23

1976

111

26

1987

133

23

1977

114

23

1988

134

22

1978

116

21

1989

131

26

1979

120

22

1990

137

28

 

補充三

台美關係的變化(惡劣--轉好--斷交)

(一)美國發表「對華白皮書」

1.發表:194985日美國國務院發表美國與中國的關係──著重19441949年時期,介紹五十年期間美國對中國局勢的看法及政府的對華政策,並收集了近二百篇美國政府的相關檔案。

2.內容:美國把國民黨失敗的原因歸結為其自身的無能,以及聽不進美國的意見。

3.用意:

(1)平息政府與民間對於總統對華政策失敗的指責。

(2)揭露蔣中正政府過去幾年與美國的實際關係,以表明國民黨政府的倒臺,主要責任在於國民黨本身的無能。

(3)推卸美國政府支持國民黨打內戰的責任,對外重塑和平愛好者的形象。

4.影響:白皮書的觀點成為1950年代初期美國史家解釋中國內戰結果的主調,及美國對華政策走向。

(二)「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1.條約簽訂:1954年。

2.內容:共十條,內容與美國和其他太平洋地區國家簽訂的防禦條約類似,主旨在對抗侵略、維持和平。

3.意涵:

(1)為美國支持中華民國的法理依據,也是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敵對的象徵。

(2)美國以此約干涉臺海局勢,並主導兩岸必須停火的決議。

(3)顯示美國為了保持行動彈性而不願與中華民國簽訂正式的盟約。

(4)中華民國正式成為美國盟邦,與其他太平洋地區國家地位相若,對維持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幫助相當大。

(三)「臺灣關係法」

1.名稱:Taiwan Relations Act,簡稱TRA

2.時間:1979410日美國總統卡特簽署實施。

3.位階:由美國國會制定,並非國際條約,是美國的國內法,取代臺灣防衛法。

4.內容:

(1)未承諾保障臺灣安全,但卻表明有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或禁運)解決臺灣未來的作為,破壞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穩定,關乎美國利益,美國將會關切。

(2)認同臺海兩岸武裝對立的事實,承諾提供臺灣足夠的防禦性武器,使臺灣足以維持自衛能力。美國也將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高壓手段,危及臺灣人民安全與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3)美國對臺灣政策的目標包括維持商業及文化關係、保障人權、與臺灣安全。

(4)美國得以與臺灣建立半官方的外交關係,可以在臺設立美國在臺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

5.意義:

(1)以美國國內法的形式,讓臺灣與美國在無邦交關係下,仍保持實質交流。

(2)其模糊性給予美國政府在處理兩岸問題上有很大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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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飯也是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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